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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法律

imtoken苹果版最新版 2023-01-17 03:53:47

2001年2月,被告人白某在北京市A区某商品批发市场2522号摊位非法经营2179件非法电子出版物(盗版游戏软件),其中公开了含有淫秽内容的游戏软件29。被告人随后被捕,2179份非法电子出版物全部被没收。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经营电子出版物违反国家有关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25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和第11条、第11条、第1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白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定驳回白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2

自2000年6月起,被告人肖某在北京市B区太平桥东局106号暂住处销售盗版CD和淫秽CD。 2000年11月9日,被告人肖某在其临时住所被警方抓获,从他和赵家营57号(肖某居住的地方)共查获淫秽光盘2046张,盗版光盘6300张。

B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淫秽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淫秽物品罪;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 363、225(1) 和 69 条

第二条1、第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贩卖色情罪以商品牟利的,处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理由是,他出售色情光盘和盗版光盘牟利,应以一罪论处。原句太严厉了。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正确。上诉人肖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出售色情光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分别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上诉人应当以一罪论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过重的上诉理由,由本院审理。一审法院根据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准确, 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是,他所犯的非法经营罪炒币非法经营罪,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据此炒币非法经营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四),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刑法第55条第1款、第61条第1款、第69条,判决如下:(1)撤销B区人民法院判决。(2)上诉人) (肖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