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最新下载 > 虚拟财产的多重法律属性| 研究报告

虚拟财产的多重法律属性| 研究报告

imtoken最新下载 2023-03-16 06:37:38

台州比特币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

台州比特币诈骗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

作者| 林铭勤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有《民法总则》第127条提及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法律规定详细规定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财产纠纷的具体规则没有规定。 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属于计算机数据还是财产? 本法律研究报告将进行详细分析。

1个

什么是虚拟财产?

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台州比特币诈骗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财产的数字化、非物质化形式。 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产品。 包括在长期的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 对于虚拟财产,我国相关领域的学者,如陈兴良、姜波等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账户型虚拟财产; 第二类是物品类虚拟财产; 第三类是货币型虚拟财产。 其中,虚拟货币根据百度百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游戏币; 第二类为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特殊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服务; 互联网上的第三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币(LTC)等。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台州比特币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财产的数字化、非物化形式

2个

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属性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台州比特币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不断增多,但限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性,理论探讨中的法学家基于对虚拟财产的不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也有不同或不同的看法。基于对虚拟财产的不同理解,甚至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断。 在理论和实践中,虚拟财产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或计算机数据(电磁数据):

刑法保护的财产(一)张明凯在2016刑事法律高峰论坛“数据、人身权利与网络犯罪”主旨演讲刑法中的“财产”有其自身特点: victim 来看,具有占有和管理的可能。 如果被害人不能占有和管理,就谈不上占有他的财产; 第二个特征应该有转移的可能性; 第三个特点是价值。 与被认定财产的三种特征相比,虚拟财产不缺少任何一种特征。 (2)陈兴亮,2016年刑事法律高峰论坛“数据、人身权利与网络犯罪”的主旨演讲。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的衍生产品。 是指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 可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以电磁数据为载体; 第二,以属性值作为内容; 第三,互联网作为空间。 虚拟财产与不动产只是存在方式上的一定区别。 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主要表现在财产存在方式的非实体性,就虚拟财产的价值而言是真实的。 财产存在方式的虚拟性和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并存,是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区别。 财产的基本特征。 (3)于志刚:《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1卷,第6期,12月2003,第 121-131 页。

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台州比特币诈骗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

虚拟财产有其内在价值。 虚拟财产有其内在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的保护。 具体原因如下: 1、虚拟财产的取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 2、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积分获得,游戏劳动不是唯一途径; 3、现实中存在转换机制: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市场交易; 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已经存在固定兑换方式; 5、虚拟财产所有人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网上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现行有效)取得的所得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是为取得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个人不能提供相关财产原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财产原值。 从批文中可以看出,出售虚拟货币所得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间接证明“虚拟财产”是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司法案例1:李某盗窃罪一审判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刑初2号)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加入深圳市鑫谋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3月任公司(以下简称鑫XX公司)区块链工程师一职。

因被告人李某在鑫公司试用期间被判定不合格,被告人不满被辞退,于是使用私钥和支付密码台州比特币诈骗,登录某公司在某公司开设的账户PK-new wallet通过手机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盗取3个以太币和400万豪德币。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进入郝某公司在IMToken虚拟交易平台开设的PK-Xin钱包账户盗取0.4个以太币。 法院认为:虽然以太币在我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可以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和转移,可以使用该货币进行公开交易,具有一定的具有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产”。 司法案例2:吴洪恩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第1043号)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洪恩利用5个账号密码篡改收件地址70.9578枚比特币(价值205607.81元)从受害人金某账户中被盗,随后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进行抛售,交易所得资金被提取至其工商银行账户62 ××× 内 68.法院认为,被害人金某支付价款后收到比特币,比特币既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受刑法保护. 因此,被告人吴洪恩通过网络盗取被害人金某的比特币后,将所得款项20万余元转卖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已构成盗窃罪。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台州比特币诈骗

台州比特币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

虚拟财产应受刑法保护

属于计算机数据(电磁记录) (1) 刘铭祥:《网络虚拟财产窃取行为的表征》,载《法学》,2016年第1期,151-160页。 网络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实际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或电磁数据)。 窃取虚拟财产也是窃取电子数据,会阻碍甚至阻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 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保护游戏软件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窃取网络游戏电子数据,妨碍游戏软件的运行(即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表现,是其侵犯合法权益的核心。 因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该从犯罪论起。 (2)张旋:《Virtual Property in Cyber​​crime》,垦丁线上云沙龙活动主题演讲之一。 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被解释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不在司法解释范围之内。 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当然,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第三,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还缺乏公认的计算方法。 第四,从国外刑事立法和司法角度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很少以盗窃罪论处。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海松:《关于利用计算机盗窃他人非法销售游戏币获利如何认定的研究意见》,载《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期。 1.虚拟财产不是财产。 在中国大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其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兑换等。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不具有产权交换的性质。 , 不属于财产范畴。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和电子数据,是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 此类电磁记录和电子数据在刑法上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因此,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适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将盗窃罪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如果承认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就等于承认了虚拟财产的价值。 最困难的问题是价格评估问题。 也不承认虚拟财产不具有符合世界惯性的财产属性。

台州比特币诈骗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

虚拟财产是计算机数据

台州比特币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

判例一:孟晨林、刘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1117号)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30日,受害人朱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以太币的信息。 刘柱与孟辰林合谋后,刘柱通过微信联系朱某,谎称每个以太币5000多元。 按价格购买 Zhu 50 ETH。 当日15时许,朱某将50个以太币转入刘朱指定的以太坊钱包后,刘朱、孟晨林“拉黑”朱某的微信,并“踢出”微信群。 同日,刘柱、孟辰林用同样的方法从被害人倪某(网友“叶”)处获取了10枚以太币。 随后,孟晨林将获得的60枚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变卖,套现30万余元,分享给刘竹。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孟陈林、刘朱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孟晨林、刘朱分别被责令退还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朱某、倪某。 抗议机构抗议称:虚拟财产已被纳入我国民法通则调整保护范围,2017年七部委公告仅否定代币和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货币,禁止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和融资活动,但不否认私人持有和流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不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以及七部委公告前后而委、多地法院已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因此涉案以太币属于我国刑法第92条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其他财产。 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

二审法院认为: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将其解释为某种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刑法的解释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将诈骗以太币定为诈骗罪,违反刑法原则。 以太坊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 它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数据组合。 其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受刑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 司法案例2:谢某、岳某隐匿、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行终字第0055号)案情: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原审被告人岳某、王亮先后向张毅(在逃)购买了82000多个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指使张、谢、陈佳等人使用购买的账号和密码进入游戏操作系统,盗取了超过账户中的7.9亿游戏金币,然后通过“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卖出。 根据“5173”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查封记录,被告人岳某等人共收受款项72万余元。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抗辩称:原审被告人岳某等人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然后登录他人游戏空间盗取游戏金币。 ,在他人游戏空间盗取金币的行为属于有目的的行为,根据其有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 此外,由于网络游戏中的金币不仅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具有财产性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原审被告人岳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台州比特币诈骗,应当以重罪处罚。 因此,本案对原审被告人岳某等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等人盗用他人“魔兽世界”游戏账号内的游戏金币,属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为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游戏金币解释为盗窃“公私财物”罪缺乏法律依据,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台州比特币诈骗

-END-本文主编:原力金叶竹生法律团队研究助理作者简介

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台州比特币诈骗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台州比特币诈骗

台州比特币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

过往回顾

点击图片阅读全文 当我们深入探究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时,才发现……法学教授可以兼职律师吗? 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为什么我们会记得灾难? 汶川地震九周年,你一定要读这本书!

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台州比特币诈骗

以购买比特币的形式诈骗_比特币诈骗聊天全过程_台州比特币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