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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研究 | 区块链司法案件数据报告

imtoken1.0钱包下载 2023-04-17 06:37:02

武汉比特币诈骗案例_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_比特币平台诈骗

摘要:在完善“案例智库”的过程中,策链律师团队对涉及“区块链”的司法案件进行检索和研究,制作“区块链”案例数据报告和分析,分享给从业者与会者,以期在了解相关案件判决现状的基础上,知晓其中的风险,规范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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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4日下午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区块链”一词大行其道,伴随着赋能实体和鼓励创新。 政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大涨,区块链概念股也随之上涨。 然而,一个月后,曾在朋友圈广为流传的“剿匪”言论成了预言。 如今,在正规军即将入场的区块链行业,一场“清根”之战正在打响。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诞生至今已有十余年。 “区块链”一词如今已经进入大众视野。 涉及“区块链”的司法案件现状如何? 案种分布情况如何? 从这些案例和数据中,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 通过这些案例,能否一窥监管政策的现状和未来走向?

在完善“案例智库”的过程中,策链律师团队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搜索和研究,制作了以下“区块链”案例数据报告和分析,并分享给从业者,希望在了解相关案例的基础上裁判员现状,知晓其中的风险,规范自身发展。

以“区块链”为关键词在阿尔法案库中搜索,得到民事判决书512份,刑事判决书34份。 通过对这些裁判文件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以下现象。

病例分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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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在涉及区块链的裁判文书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合同纠纷、竞争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

(一)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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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在合同纠纷中,无名合同纠纷(其他案由)最多,其次为借款合同纠纷,第三为买卖合同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未具名合同和借贷合同纠纷都是由数字货币投资纠纷引起的。 这一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块链行业的现状。

新华日报曾发文称,比特币是区块链的第一个成功应用,比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交易在区块链行业中仍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涉及的相关纠纷数字货币交易和投资也在逐年上升。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一方面,由于这些数字货币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 因此,投资者应提高警惕,注意风险防范。

(二)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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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在与区块链相关的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占绝大多数。 进一步研究相关案例后,我们发现,在此类纠纷中,区块链主要作为一种存证工具出现。

例如,在中国在线数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真理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发布了区块链存储技术原理的解释:Truth Technology Products 通过云计算和区块链的结合提供服务。 所有的计算、取证过程和证据存储都在保真云上进行,并无缝写入司法联盟链;

如果说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的成功应用,那么对于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区块链存证已经相当成熟,极大地方便了从业者的工作,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如今,各家互联网法院纷纷引入区块链存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构建了区块链统一平台和司法链。 区块链技术正在应用于电子诉讼、在线办案全流程,造福法律从业者。

(三)劳动人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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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区块链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相关区块链领域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诉讼和劳动者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

在某种程度上,劳动争议的数量往往与行业内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关。 从时间分布上看,2017年和2018年共发生11起劳动争议,2019年增至56起。

首先,我们可以推测,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数量在不断增加,因此相关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第二,众所周知,区块链行业的薪酬水平是比较高的。 由于行业发展较早,一些企业的发展也不稳定,相当一部分企业也会受到数字货币价格波动的影响。 裁员也可能更多。

第三,由于相当一部分区块链公司的公司名称中可能没有“区块链”二字,因此大部分劳动人事纠纷都会在劳动仲裁阶段结束,所涉案件并没有“区块链”二字。会出现,真正的司法判例数据应该远不止本文提到的这些。

刑事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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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块链为关键词,检索到34起刑事案件。

(一)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4起,其中组织、领导传销罪1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起,集资诈骗罪2起。

以上三类案件均为非法集资案件,共同特点是涉案人员多、跨省甚至跨境、涉案金额大。

可以说,区块链行业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灾区。 近期官方媒体的集中报道也多与区块链行业的非法集资犯罪有关。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往往与数字货币有关。 2019年3月15日,战略链法团队联合发布了2018年下半年传销币100强榜单,详细介绍了传销币。 货币攻防之道|2018年下半年传销货币百强记录榜 涉及区块链的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犯罪也与数字货币有关。

例如,在倪婷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法院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倪婷颖利用投资万谋、力谋等虚拟货币项目的高额收益作为借贷资金。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群众介绍投资万某、李某等,帮助李某4(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吸收资金114.145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追缴的犯罪所得已返还被害人,而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所得被追回。上缴国库。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分子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吸收的存款的目的。

例如,在赵某某、崔某某集资诈骗罪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批准设立周氏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吸收存款。来自社会上不特定的人。 主营业务,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按实际收入认定为171.17万元。

为了吸纳资金,其通过编造虚假股权投资协议、聘请所谓融资团队、使用假名等方式隐瞒其公司被终止的事实。 受案后拒不透露资金去向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周某兄弟传媒有限公司及张家口分公司不具备借款资质,成立后主要业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帮助赵某某吸收向公众存款,攫取高额佣金,数额巨大,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存款犯罪。

同样,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向被害人返还赃款9.3万元,其余161.87万元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二)财产侵权案件

在财产侵权案件中,诈骗6起,敲诈勒索1起。

与区块链相关的诈骗犯罪多为不法分子以区块链名义进行诈骗。 值得注意的是王玉民诈骗案【(2019)浙0604刑初486号】。 判决书上写着:“支付宝公司出具的存储在光盘中的内容的哈希值与存储在“法证链”区块链上的哈希值一致的声明”,这是我们第一次看到区块链技术被运用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证据保全和固定”。

目前发现的唯一一起区块链敲诈勒索案,与区块链行业自媒体有关。

陈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书【(2019)京0108刑初第55号】显示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被告人陈某某系区块链自媒体运营商,指使公司编辑拼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 著名文章《知皇帝资金亏空,发布空气币SOC套现3亿为他输血》一文在网络平台上发表。 为消除不利影响,受害单位与陈某某进行交涉,陈某某表示受害单位应接受其价格为50万元的合作协议,并在收到受害单位支付的10万元后,文章在一些网络平台上被删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我们还检索到一起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区块链相关犯罪。

据(2019)沪0120刑初435号判决书描述,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全球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IDAX”存在“虚假充值”漏洞后,责令被告人邓某某以虚假身份在该平台注册了一个账号cnseudarker@zoho.com.cn,并进行了实名认证。 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暗网”网络工具,攻击平台“虚假充值”漏洞,添加充值数据,从而将泰达(泰达)虚假充值至其账户。

后,被告人吴某某将通过虚假充值获得的泰达币购买了15个比特币和232个以太币提取到电子钱包中,致使“IDAX”平台技术维护方上海无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直接造成经济损失4万元。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和六个月。

本案例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案件的质量问题

从直观的角度,我们认为行为人可能利用计算和系统漏洞为自己充值,构成盗窃罪。

以“漏洞充值”为关键词,部分盗窃案例也可以找回。 例如,(2017)苏0114刑初357号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乔某、宗某合谋,在使用支付宝充值话费时,利用共同出资获悉的漏洞充值话费的方法。在受害单位南京卓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话费充值页面,利用抓包软件将系统设置的交易金额修改为0.01元,即为其手机账户充值共计5600元。

乔某还给好友张某的话费充值,共计1500元。 宗某共获利5599.88元,乔某共获利7099.85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盗窃罪。

也是利用电脑系统漏洞进行充值的行为。 充值话费被定义为盗窃罪,充值比特币和以太币被定义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之所以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窃取比特币可能构成盗窃罪,我们在《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 (链法研究|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

基于本文,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将类似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可能是为了规避相关数字货币的定性与价值判定。

本案第二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案件被害人损失的认定。

从判决书的陈述和案件审理视频中公诉人的陈述来看,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给交易平台造成的损失是计算机系统本身遭到破坏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虚拟货币被盗造成的损失(暂不考虑报销)。

事实上,涉案被告在充值比特币和以太坊时,比特币的价格是每只6000多美元,以太币的价格每只400多美元。 因此,涉案财产价值18.28万元以上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约合人民币120万元。

同时,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赃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其赃款数额特别巨大。

从判决书来看,本案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对比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看出,同一种行为被定为不同的犯罪,量刑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

上述问题在策链法律团队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法院观点:比特币可以成为诈骗对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行终573号判决书中明确提及三点:

1、虽然比特币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具有普适性和一次性性,可以公开交易,流通性强。 也可通过专业交易平台变现,资产价值高。 价值;

2、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和游戏装备。 虽然目前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意见是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游戏币存在的小规模问题。范围(仅限于游戏内)、价格等。难以确定等,但比特币不存在这些问题。 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存在明显差异,两者在使用范围、受众、可交易性、价值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3、我国虽然强调比特币的管控和风险防范,但并未禁止。 新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没有细则,但在宏观立法层面已经有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概念。 无论从生活实践,还是上诉人从中获得的巨大利益来看,认定比特币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都是符合常识的。